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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权益

董文龙
2017年07月26日08:26 |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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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型城镇化: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权益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国家新型城镇化报告2016》,发改委发展规划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目前农民实际进城落户进程不及社会预期,最主要原因是农民不舍得附加在农村土地上的各种权利。

  观察农村人口城镇化问题,必须首先认识到,新型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积极推动新型城镇化是我国社会结构调整、经济方式转型的大势所趋。要认识到,当前农村人口落户城镇不及预期的问题,绝不是对我国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否定,而只是反映出当前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短期性、结构性的政策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一些地方政府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问题上存在短视行为,只看到非户籍人口落户带来短期成本的上升,忽略了向非户籍人口敞开大门所带来的人口红利和远期收益。此外,还存在一些地方政府积极性不足的问题。截至今年2月,全国只有16个省份出台了省级财政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4个省份出台了“人地挂钩”实施办法。而且,这些政策从制定到真正发挥激励作用,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第二,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某种程度上存在“供需错位”。当前,我国实行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城市的级别越高,农民落户的门槛越高。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农村的条件越来越好,城乡公共服务差距在逐渐弥合。在一些小城镇,农民即使不落户,也不影响孩子上学老人看病。而对农民更具吸引力的大中城市,则落户门槛难以跨越,这就形成了“大城市想落落不下,小城市落不落差别不大”的现象。

  第三,最为根本的是农民不舍得附加在土地上的各种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在农村以土地为依托的最基本的权利。国家虽然明确要求,不得以农民退出“三权”作为落户城镇的条件,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偏差。而且,目前也缺乏一个相对合理的有偿退出“三权”的机制,无法确保农民在退出“三权”后,在城市能拥有稳定的工作、住所。

  其实从另一个侧面来看,农民落户城镇不及预期又是一个不能称之为问题的问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不能靠行政手段强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和调整新型城镇化发展目标。实施过程中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将选择权毫无保留地交到农民手中,应该做的是从制度上减少对农民的束缚,减少他们在城乡间自由流动的障碍,保障他们在流动过程中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至于最终的决定,要由他们自己去做出。

  但这并非意味着政府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只能静观其变,而是要发挥好责任主体的作用,做好相关改革配套工作。当前,要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系列政策文件要求,根据不同城市类型,全面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研究出台全面落实“人地挂钩”“人钱挂钩”等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大财政资金和土地指标奖励支持力度,合理分担地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本。

  农民能否真正得到实惠,直接关系到新型城镇化的健康程度、“含金量”,关系到其在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增进社会福祉中最终能够释放出的活力和红利。因此,推进城镇化建设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权益。

  二是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全面放宽升学和参军进城的农村学生、长期在城市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和新生代农民工等重点人群的落户条件。对中小城市,要进一步提高三四线城市与特大城市基础设施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三四线城市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其对农民落户的吸引力。

  三是继续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农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三权”是农民的基本权利和核心利益,是农民的“命根子”,要坚决防止个别人打着“推进城镇化”的旗号侵犯农民的利益。要坚持有偿、自愿、耐心的原则,严格禁止农民落户城镇以退出“三权”为条件,但可以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探索有偿退出“三权”的机制,要以让农民在城市拥有稳定的居住条件、工作机会为根本标准。

  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在推进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保护好农民的权益。一方面,要紧抓当前历史机遇,加速推进城镇化建设。另一方面,农民能否真正得到实惠,又直接关系到新型城镇化的健康程度、“含金量”,关系到其在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增进社会福祉中最终能够释放出的活力和红利。因此,推进城镇化建设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权益。

(责编:张歌、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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