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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要为精准扶贫保驾护航

2017年04月15日10:16 |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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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纪检监察机关要为精准扶贫保驾护航

  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脱贫攻坚形势和更好实施精准扶贫进行的第39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集中力量攻坚克难,更好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并且明确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攻坚方略,为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提供了根本遵循。当前,扶贫脱贫攻坚战已经全面打响,项目和资金会源源不断地向基层投放,为此,纪检监察机关要持续发力,为坚决打赢扶贫脱贫攻坚硬仗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认真精准识别扶贫户

  精准识别扶贫户是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前提与基础,而精准识别又主要依靠乡镇和村组干部来进行。在精准识别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力挺乡镇纪委和村级纪检员、村民委员会监督员发挥职能作用,全力行使监督职责,按规定程序实事求是地进行精准识别,促进各项惠民政策公平公正落到实处。同时,鼓励乡镇纪委和村级纪检员、村民委员会监督员积极协助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基层干部在精准识别过程中违反政策、暗箱操作、优亲厚友、吃拿卡要、虚报冒领等违纪问题,做到贫困对象瞄准到户、识别到人,严防出现“关系户”“人情户”“挂名户”,确保识别对象不错位、不缺位,确保识真贫、扶真贫、真扶贫。

  二、全程监督项目实施

  产业开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项目落地和实施,是拔穷根、铲穷路、挪穷窝、挖穷业、治穷愚的关键,而这些项目主要在村里、组里、农户和产业区实施。因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乡镇纪委和村级纪检员、监督员的作用,调动和促使他们主动作为、主动有为,从招标、进场到施工,从材料采购、使用到资金预拨、运作,从工程开工到验收,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确保工程数量和质量。在项目最终验收和资金拨付时,纪检监察机关要在乡镇纪委的配合下,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其中,对所实施的项目进行全面审计,不合格不验收,未审计不拨钱,完善扶贫资金链条上各个环节的无死角监管,杜绝政绩工程和面子工程,严查豆腐渣工程;严查截留、挤占、挪用、滞留、拖欠、套取、骗取、挥霍浪费扶贫物资和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保证每个项目、每笔资金都有跟踪监督,消除扶贫资金各环节的“盲区”,确保扶贫项目资金安全、及时、足额、精准地落到实处,用到真正贫困的群众身上。

  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

  由于项目多、资金多、渠道多、链条多,精准扶贫必然成为群众的关注焦点。因此,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精准扶贫,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对涉及精准扶贫的信访案件进行分类,明确线索处置意见,并采取交办、督办、直接查办等方式,加强对违纪违规信访线索的跟踪处理。加大执纪审查工作力度,对扶贫领域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加强与检察、信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注重创新督查方式,促进形成县、乡(镇)、村三级联动的监督检查机制,促进问题整改,堵塞工作漏洞。同时,利用新闻网络、内部通报、专题通报等形式,曝光典型问题和案例,发挥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营造廉洁扶贫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大监督问责力度

  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把推进扶贫攻坚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重点,为精准扶贫保驾护航。压实扶贫攻坚责任,随时约谈扶贫政策、扶贫项目和资金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加大对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通过严肃问责倒逼扶贫责任的落实,确保扶贫资金管理规范、使用高效。对滞留、截留、挪用、骗取、冒领资金等行为,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扶贫攻坚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擅自改变扶贫规划,违反规定改变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未及时拨付扶贫资金或履行项目报账造成资金滞留、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和效益等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责任。对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甚至袒护包庇,或扶贫开发领域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五、激发干事创业积极性

  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份清白,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责任担当。扶贫攻坚是检验各级党员干部素质的战场,考验着各级党员干部的精神状态、干事能力和工作作风;同时,扶贫攻坚又是一场硬仗,需要广大基层党员干部特别是下派的扶贫干部以担当精神、实干作风和为民情怀用心帮扶,真正把心沉下去、把事做扎实。因此,纪检监察机关要为党员干部在扶贫攻坚中创造一个良好的干事创业平台,本着“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和落实“三个区分”的原则,及时调查、澄清事实,让干事创业的党员干部放下包袱,调动和激发其干事创业积极性,为精准扶贫凝聚正能量;对于别有用心浑水摸鱼谋取私利的人,在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按照党纪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以杜绝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之歪风。

  作者单位:怀集县纪委监察局

  李文幸

(责编:沈光倩、杨虞波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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