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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新規:自然保護區五年內不得調整

劉杰
2017年08月03日08:35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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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新疆出台新規:自然保護區五年內不得調整

  新華社烏魯木齊8月2日電(記者劉杰)今后,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自然保護區和當地經濟發展發生沖突時,相關單位在保護區建立5年內,不得對保護區進行任何調整,否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進行追責。

  2日,記者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保廳了解到,近日出台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共有17條,主要明確了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的調整內容、調整原則、調整依據、調整程序以及責任追究,同時根據保護區特點,對保護對象、申報材料等作了細化。

  該《規定》是目前新疆唯一針對自然保護區面積調整制定的法規和制度。今后,調整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原則上不得縮小核心區、緩沖區面積,不破壞生態系統和生態過程的完整性,不損害生物多樣性,不得改變自然保護區性質。

  其中,《規定》遵循“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終身追責、權責一致”的理念要求,對未經批准,擅自調整、改變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的名稱、范圍或功能區的﹔未按照批准方案調整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范圍或功能區的以及申報材料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等情況規定了追責情形。對破壞特別嚴重、失去保護價值的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可按照批准設立的程序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資格,並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目前,新疆共有國家級、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29個,保護區面積共計11.89萬平方公裡,佔全區行政區域總面積的11.8%,保護區生態系統總體比較完整,大部分保護區內的珍稀野生動植物得到了較好保護。

(責編:蔣琪、張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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