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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買假”不能一禁了之(新論)

應飛虎
2017年06月23日08:21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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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知假買假”不能一禁了之(新論)

  知假買假,以及職業打假人現象,今后或將得到一定遏制。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在對一份全國人大代表建議的答復意見中指出:將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借助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職業打假在我國上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出現,當時頗受社會各界肯定,被稱為“王海現象”。20多年來,公權機構對其態度存在多次反復。1998年,天津一中院一個終審判決使原來勝訴的王海開始接受敗訴結局,此后各地法院對此類案件多作出不利原告的判決,知假買假因此逐漸減少。201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明確食品藥品領域的“知假買假”可適用消法。之后,職業打假行為增長迅猛。去年8月,國家工商總局在其起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中又對以營利為目的的知假買假行為,作出不適用消法的規定。公權機構態度的變化,折射出知假買假行為的復雜性,需要在全面評估后予以謹慎規制。

  知假買假的復雜性在於,它背后涉及知假買假人、經營者、執法機構、司法部門、普通消費者等多個主體和因素。當初該現象的出現,客觀上的確起到了積極作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假冒偽劣產品並淨化了市場環境。然而時至今日,隨著市場規則和監管體系的逐漸完善,很多人對職業打假的必要性產生疑問。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就有人大代表提出,職業打假人發展到今天,已經基本喪失其客觀上的正面意義。的確,近幾年來,職業打假行為給一些地方的執法和司法造成極大壓力,甚至構成對正常執法的干擾。這成為國家工商總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在進行制度設計時的重要背景。

  職業打假早晚會退出歷史舞台,但不一定是當下。在制度設計中,需要作出更全面的考量。不僅要關注職業打假行為耗費了多少公權資源,也要關注這種行為對市場秩序的影響。這種影響並不能簡單概括為“擾亂了市場秩序”,也要看到他們對市場的良性影響。而對良性影響的評判,也不能主觀判斷,而應是結果導向,既包括直接打擊了多少違法行為,也包括這一行為產生的威懾效果。某種程度上,職業打假行為產生的良性后果是隱形的,而目前的制度設計對此評估不足、重視不夠,導致不能充分認識這一行為及其法律規制的積極作用。

  事實上,在對職業打假行為放任和禁止兩個極端之間,還存在中間地帶,即限制其獲利空間,增加其獲利難度,從而發揮其積極作用。比如,限制職業打假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情形和范圍﹔對職業打假,可根據產品缺陷程度和經營者欺詐嚴重程度,分別設定不同的賠償倍數﹔賦予法官一定范圍內的賠償倍數決定權,等等。再如,對經營者的法律責任根據違法程度的不同予以區別處理,對一些輕微違法行為或初次違法情形,設定較低的處罰幅度,以壓縮職業打假者的談判空間。另外,也可考慮對涉及職業打假的糾紛解決設定專門程序,等等。

  中國的市場規則發展到今天,對一些復雜現象,一味的“禁”和一味的“放”並非良策。在全面評估的基礎上,運用更有制度智慧的治理手段,或許才能更好維護市場作為一個復雜生態場的健康與活力。

  (作者為深圳大學規制與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教授)

(責編:張歌、蔣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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