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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玉米案”看糧食收購許可証的存與廢

石亞楠
2017年01月20日09:14 | 來源:農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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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從“玉米案”看糧食收購許可証的存與廢

  石亞楠

  早前,內蒙古農民王力軍因無証收購玉米被以非法經營罪判刑一案曾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此案。據悉,該院已向王力軍送達了再審決定書,案件進入再審程序。

  王力軍是巴彥淖爾市臨河區白腦包鎮永勝村的農民。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間,他在未獲得糧食收購許可的情況下,從周邊農戶手中收購了玉米賣到巴彥淖爾市糧油公司杭錦后旗分庫,涉案金額21萬余元,從中獲利約6000元。2016年4月5日,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法院一審認定他觸犯《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2萬元,退繳非法獲利6000元。

  倒賣玉米構成非法經營罪嗎

  王力軍所觸犯的“非法經營罪”是一種怎樣的罪行?我國《刑法》第225條對此罪有明確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可成立該罪。為了便於在實踐中准確適用,法條還列舉了四種情形,分別是: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買賣進出口許可証、進出口原產地証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証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証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在這四種情形中,“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給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巨大空間,在司法實踐中也確實有很多涉及經營的案件被包攬到第四項中適用。臨河區法院為王力軍定罪量刑所依據的法律條款正是此條此項。

  那麼王力軍案件是否適用225條第四項的關鍵在於:王力軍的行為有沒有構成“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無証收購玉米的行為能不能裝到第四項的筐中去?

  先來回答第二個問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的(2016)最高法刑監6號再審決定書指出,刑法第225條第四項是在前三項規定明確列舉的三類非法經營行為具體情形的基礎上,規定的一個兜底性條款,在司法實踐中適用該項規定應當特別慎重,相關行為需有法律、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且要具備與前三項規定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嚴格避免將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當作刑事犯罪來處理。

  鑒於我國出台的司法解釋中已經明確列舉適用第225條第四項的多種具體情形,包括非法經營外匯、証券、期貨、保險、醫藥、飼料等,王力軍從事的是收購販賣玉米的活動,並沒有被列入到第四項的多種情形中。

  經紀人是糧食市場化改革的生力軍

  再來回答第一個問題。

  從農耕文明中走來的人類,由於農業生產能力受限,再加上自然災害頻發,飢餓是每個民族都曾體會過的傷痛。飢荒容易引發社會動蕩。在我國,糧食倉儲制度自戰國時期就有,歷朝歷代都把糧食保障看得很重,對糧食流通進行嚴格的管控。

  新中國成立以來,隨著我國糧食生產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的糧食管理制度經歷了統購統銷、“雙軌”制和市場化導向三個階段。糧食收購從完全的國有企業壟斷到私企開始進入糧食領域與國企並存,到市場機制的調節力度不斷增強。2004年出台的“中央一號文件”提出一個重要舉措:國家將全面放開糧食收購和銷售市場,實行購銷多渠道經營。有關部門要抓緊清理和修改不利於糧食自由流通的政策法規。

  近年來,隨著我國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穩定提高,糧食生產“十二連增”,與此同時,糧食供給側改革穩步推進,玉米去庫存壓力大的大背景下,進一步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推進簡政放權,激發多元市場主體的能動性,才能激發出市場活力,促進良好市場秩序的形成和規范。

  據悉,根據河南工業大學糧食政策與法律研究所的一項調研發現,在糧食大省河南,糧食經紀人收集的糧源佔糧食收購總量的85%以上,已成為從農民手中為各類糧食企業匯集糧源的主力軍。

  作為這主力大軍中的普通一員,王力軍從事的收購玉米的行為,既沒有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也沒有構成壟斷經營,也不存在坑蒙拐騙等違法經營的行為。所以,王力軍的行為談不上擾亂市場秩序,五個月辛苦勞動獲利6千元,也談不上情節嚴重。相反,他搭起了農民與糧庫之間的紐帶橋梁,通過誠實守信的經營行為,豐富著市場的多樣性。

  糧食收購許可証廢除不等於“不管”

  一審中,法官認定王力軍的行為構成違反國家規定要件中的“規定”,正是2004年國家頒布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按照此條例,從事糧食經營活動,須取得糧食經營許可証和工商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6年2月,國務院對2004年頒布施行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第九條和第四十一條進行了修訂。修訂將非法擅自收購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統一收歸為糧食管理部門,但是並未取消糧食收購的入門資質。

  而就在2016年11月,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進入了新階段。國家糧食局出台了《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其中第三條規定,農民、糧食經紀人、農貿市場糧食交易者等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無需辦理糧食收購資格。即實施了多年的糧食收購許可証制度徹底被廢止了。

  如今,從事糧食收購行為的農民經紀人,無需再獲得糧食收購資格。新的管理辦法的出台,意味著做出原判決的法律依據已經不能支持。由於再審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重大瑕疵的判決進行再次審理的過程,是一項糾錯程序。按照“有利追溯”作為“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補充,以保護被追訴人的立場,採取“從舊兼從輕”的方式,將會適用最新的條例予以衡量。

  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教授鄭風田說,糧食收購許可証的廢除是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進步,未來還應進一步實現由糧食收購許可証制度轉變為登記備案制,加強過程管理。

  放開並不意味著“放任”。糧食畢竟不同於一般商品,廢除糧食收購許可制度以后,糧食管理部門如何對非企業類的糧食收購活動進行監督?確立相關的監管規范和標准是當務之急。

  由於農民、糧食經紀人、農貿市場糧食交易者小而散的特性,在制定監管措施時應當堅持以下原則:一是放管結合,鬆緊有度。既要破除此類主體進入收購市場的門檻,也要規范此類主體的收購行為﹔二是確定不同於企業的適宜的資質標准。隻要符合最基本的場地、資金資質,在登記備案后都應准許進入市場進行收購﹔三是強化質量安全責任。要強化糧食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嚴把收購質量關,切實確保農產品品質安全,從而維護國家糧食安全。

(責編:李彤、李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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