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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農民工“討薪難”

徐博齊中熙樊曦
2016年11月16日08:34 | 來源:農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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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直面農民工“討薪難”

  年終歲末即將來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形勢如何?農民工討薪難在何處?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有何良策?在我國啟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之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邱小平等相關人士就以上問題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老問題+新挑戰,形勢仍然嚴峻

  近一段時期以來,各地區積極健全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長效機制,加大對欠薪突出問題的整治力度,取得了明顯成效:今年前三季度,全國共查處工資類違法案件17.4萬件,其中涉及農民工231.7萬人,追發工資待遇234.8億元,分別比去年同期下降8.8%、13%、9.3%。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形勢依然嚴峻。”邱小平坦言。

  一方面,老問題尚未得到根本性解決。造成欠薪頑疾的深層次矛盾尚未消除,治理欠薪的體制機制還不夠健全,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問題仍很突出。

  另一方面,新的挑戰又逐步凸顯。當前,我國經濟發展已進入新常態,經濟下行壓力加大,鋼鐵、煤炭等行業產能嚴重過剩,部分企業生產經營困難,進一步加大了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難度。隨著歲末年初的來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形勢仍然嚴峻復雜。

  原因復雜,建設領域仍是“重災區”

  據人社部統計,2013年至2015年,全國查處的欠薪案件中,有80%以上的案件和金額屬於工程建設領域,在一些省份甚至高達90%以上。

  “施工單位出現的拖欠工資問題,多數是經濟承包糾紛與勞動糾紛交織在一起,形成很長的債務鏈,增加了解決欠薪的困難。”邱小平說。

  一些基層干部介紹,在工程建筑領域,挂靠承包、違法分包、層層轉包等問題屢禁不絕,大量無資質的勞務分包公司乃至自然人(包工頭)組織農民工施工,建設單位與農民工之間形成了很長的“債務鏈”,導致支付工資的責任主體難以落實,一旦發生資金鏈斷裂或者出現承包合同糾紛,處在利益鏈條最末端的農民工就容易成為欠薪的直接受害者。

  同時,當前欠薪“違法成本”偏低:按照現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對拖欠工資的企業,人社部門隻能責令其支付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標准加付賠償金。

  對用人單位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執行行政處理決定的,人社部門也僅限於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除少數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案件外,欠薪企業的違法成本過低,難以起到震懾作用。

  其實,欠薪犯罪屢打不絕還有一些技術性因素,例如維權成本過高:走完一整套“一裁兩審”(一次勞動仲裁和兩次法院判決)的程序可能要兩年以上。許多地方建立了工資保証金、“黑名單”等制度,從實踐來看,雖有效果,但不理想。

  拒絕“潛規則”,讓農民工享有同等待遇

  從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春節前,人社部等12部門將在全國聯合組織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

  通過專項檢查,確保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實現春節前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和涉及人數明顯下降、因拖欠工資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數量明顯下降。

  中央黨校教授周天勇等專家認為,除了專項檢查,還應加快欠薪相關立法。同時,應適時啟動修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賦予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部門一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使其有權查詢欠薪企業賬戶等資產,必要時可予以凍結,增強行政執法強制力。

  邱小平認為,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治本”之策,是依法按月足額發放工資。1994年頒布實施的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這部法律實施已超過20年,但在建設工程等領域,每月隻發生活費,按工程進度或是年底算總賬仍然是“潛規則”。

  “這實際上是將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動者。如果按照這一邏輯,那麼所有制造業企業都能以產品沒有賣出或者貨款沒有收回等為由不按月發放工資。”邱小平說。

  沈陽建筑大學教授劉亞臣說,開發單位和建筑商應設立專門的工資發放賬戶,專門用於定期支付工資款,主管單位對責任單位進行監督,使工資月清月結。這一措施如果能在全國推開,即便工資被欠,最多也是一個月的工資。

  據新華社北京11月15日電

(責編:李彤、蔣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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